近日,纳雍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**案件,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**四年六个月,王某有期徒**三年六个月,并分别处罚二人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和十万元人民币点击打开链接。
据悉,何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。1997年6月,何某成立“纳雍县亚拱村互助会”,夫妻二人以2%至2.5%不等的**公开向徐某、汪某等纳雍县百兴镇、曙光乡、阳长镇一带的群众吸收存款,并将所吸收存款的一部分用于生活日常开支,一部分大肆挥霍,一部分以3.8%的****向社会群众发放**。庭审查明,1999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,二人共吸收公众存款达270余万元。
纳雍县法院依据**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****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何某、王某违反国家**管理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**秩序,造成存款人员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70万余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依法应追究其**责任。(张瀚匀)
名词释义:非法**
根据《关于取缔非法**机构和非法**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,非法**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,以发行**、**、**、投资****或者其他**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**金,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。
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**** 等非法**犯罪活动,**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**会等有关单位,研究制定了《关于审理非法****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并于2011年1月4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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